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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盾,以情为感,主动出击——塘头支行全力清收不良贷款

发布时间:2018-12-24 16:41:37 |阅读:

  借款人朱某某早年在西安从事建筑行业,因工程资金短缺于2012年4月27日向我行申请贷款850万元,其中:保证贷款600万元,抵押贷款250万元。后由于借款人管理不善,工程业务与日俱衰,加之垫资较大,资金回笼不畅导致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贷款逾期欠息形成不良已有数年。针对这一情况,塘头支行坚持以法为盾,以情为感,主动出击,通过多次、多地开展上门清收工作,建立不良贷款清降长效机制。

  为维护我行债权,塘头支行于2013年6月26日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扬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0月15日下达了裁决书。收到裁决书后,塘头支行并未一诉了之,而是趁热打铁第一时间向扬州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以法为盾,借助司法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塘头支行从担保人入手,主动出击,积极作为。该支行行长及客户经理在出差西安途中,多次上门约谈担保人夏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警之以法,入情入理地细说不良征信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约谈过程中,发现夏某已与借款人离婚,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在西安一家企业以打工维持生计。由于其在前夫朱某某的担保贷款中未能履行担保责任,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给夏某出行和企业外派学习、培训造成了诸多不便。针对这一痛点,塘头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多次上门与夏某进行苦口婆心地劝说、沟通,最终使夏某下定决心,尽其所能拿出仅有的10万元积蓄。因夏某名下无有效资产,夏某又以其母亲名下的房产抵押筹款40万元,共计代偿朱某某保证贷款部分本金50万元,履行了担保责任。

  在对该笔贷款另一担保人扬州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催收过程中,塘头支行发现目前市场对该企业的主营产品混凝土需求较大,产品供不应求,但因有未履行完毕案件存在,制约了该企业的正常融资渠道,严重影响其经营发展。针对这一情况,该行主动上门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向其阐述企业与金融部门的“鱼水关系”,强调企业唯有树立信用意识,诚信经营,与金融部门精诚合作,才能实现自身做大做强。经过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交流,该企业负责人的还款态度有了根本转变,主动与我行进行协商。最终,该企业主动代偿了朱某某保证担保贷款剩余的本金和部分利息,同时与我行加强合作关系,企业经营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

  至目前,塘头支行已收回该户不良贷款本金601.38万元,利息63.43万元,合计664.81万元;剩余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朱某某在我行抵押的房产拍卖款偿还,目前该处房产正在法院拍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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